倉單的含義 |
|
來自網絡- |
2015-03-15 08:45 |
|
|
倉單是保管人收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除作為已收取倉儲物的憑證和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外,還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或者用于出質。存貨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轉讓倉單始生效力。存貨人以倉單出質應當與質權人簽訂質押合同,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將倉單交付質權人后,質押合同始生效力。 倉單的性質 1、倉單為有價證券 《合同法》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并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笨梢姡瑐}單表明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對倉儲物的交付請求權,故為有價證券。 2、倉單為要式證券 《合同法》第386條規定,倉單須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且須具備一定的法定記載事項,故為要式證券。 3、倉單為物權證券 倉單上所載倉儲物的移轉,必須自移轉倉單始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故倉單為物權證券。 4、倉單為文義證券 所謂文義證券是指證券上權利義務的范圍以證券的文字記載為準。倉單的記載事項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須依倉單上的記載主張權利義務,故倉單為文義證券,不要因證券。 5、倉單為自付證券 倉單是由保管人自己填發的,又由自己負擔給付義務,故倉單為自付證券。 倉單證明存貨人已經交付了倉儲物和保管人已經收到了倉儲物的事實,它作為物品證券,在保管期限屆滿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憑倉單提取倉儲物,也可以背書的形式轉讓倉單所代表的權利。 倉單的主要事項 根據《合同法》第386條規定,倉單包括下列事項: 。1)存貨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倉單是記名證券,因此應當記載存貨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在倉單中,有關倉儲物的有關事項必須記載,因為這些事項與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直接相關。有關倉儲物的事項包括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包裝、件數和標記等。這些事項應當記載準確、詳細,以防止發生爭議。 (3)倉儲物的損耗標準。倉儲物在儲存過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可能發生損耗,如干燥、風化、揮發等,這就不可避免地會造成倉儲物數量上的減少。對此,在倉單中應當明確規定倉儲物的損耗標準,以免在返還倉儲物時發生糾紛。 。4)儲存場所。儲存場所是存放倉儲物的地方。倉單上應當明確載明儲存場所,以便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能夠及時、準確地提取倉儲物。同時,也便于確定債務的履行地點。 。5)儲存期間。儲存期間是保管人為存貨人儲存貨物的起止時間。儲存時間在倉儲合同中十分重要,它不僅是保管人履行保管義務的起止時間,也是存貨人或倉單持有人提取倉儲物的時間界限。因此,倉單上應當明確儲存期間。 。6)倉儲費。倉儲費是保管人為存貨人提供倉儲保管服務而獲得的報酬。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倉單上應當載明倉儲費的有關事項,如數額、支付方式、支付地點、支付時間等。 。7)倉儲物已經辦理保險的,其保險金額、期間以及保險人的名稱。如果存貨人在交付倉儲物時,已經就倉儲物辦理了財產保險,則應當將保險的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由保管人在倉單上記載保險金額、保險期間以及保險公司的名稱。 (8)填發人、填發地點和填發時間。保管人在填發倉單時,應當將自己的名稱或姓名以及填發倉單的地點和時間記載于倉單上,以便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 |
本站版權與免責聲明:
1、 本站未注明“作者為:普工網的文/圖等稿件均為轉載稿,本站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從本站下載使用,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稿件來源”“作者”,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作者:普工網”,本站將依法追究責任。如對稿件內容有疑議,請及時與我們聯系。 2、 如本站轉載稿涉及版權等問題,請作者在兩周內速來電或來函與本站聯系,我們將及時處理。 |